战功勋章(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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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战功勋章

战功勋章[1]Huân chương Chiến công)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设立的国家勋章,根据1947年5月15日由越南民主共和国主席胡志明签署的第50-SL号主席令设立,并根据2003年11月26日颁布的《竞赛表彰法》再次确立。在越南抗法战争时期,该勋章也被称作战士勋章Huân chương Chiến sĩ)。

勋章样式[编辑]

在《竞赛表彰法》颁布前,战功勋章由三部分组成:

  • 勋章勋略有金黄色外框,内为红色人造丝编织而成,有两道绿线,根据勋章等级,镀有镍钴合金的红铜芯,3微米厚;尺寸为28毫米×14毫米。
  • 勋章绶带呈A字型,由旗红色人造丝编织而成,有两道绿线,星星数根据勋章等级,有镀有镍钴合金的红铜芯,3微米厚;尺寸为28毫米×51毫米×41毫米×51毫米。
  • 勋章的主体形状为五角金星,红色背景中间有颗五角金星,周围有“战功勋章”(Huân chương Chiến công)“越南”(Việt Nam)字样。五角星星峰上方是镀银圆,直径10微米。五角星的外经为45毫米,材质为镀银镍合金的红铜,厚3微米。

在《竞赛表彰法》颁布后,战功勋章的样式发生了部分改变:

  • 勋章的主体形状变为置于AK-47步枪、五边形盾牌和长剑之上的五角金星,取消掉了五角星星峰上的圆。

授予条件[编辑]

一级[编辑]

  1. 授予或追授给符合下列标准的人民军、人民公安、自卫民兵和人民各界人士:
    1. 在战斗和服役中立下特别突出功绩,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没有重大违规缺陷的;
    2. 主动、机智、创造性、高效地服务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或者打击刑事、经济、贩毒等犯罪行为,为维护政治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作出贡献,出色地完成分配的任务;
    3. 取得的成就对全国具有激励、教育、示范作用,受到国家的认可。
  2. 授予给符合下列标准的人民军、人民公安、自卫民兵和人民各界集体:
    1. 在战斗和服役中取得优异成绩,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内部团结,党组织和工会廉洁、工作有力;
    2. 忠于祖国和人民;主动、创造性、机智、勇敢、高效地服务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或打击刑事、经济、贩毒等犯罪行为,维护政治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出色地完成分配的任务;
    3. 取得的成绩对全国具有激励、教育、示范作用,受到国家的认可。

二级[编辑]

  1. 授予给符合下列标准的人民军、人民公安、自卫民兵和人民各界人士:
    1. 在战斗和服役中,立下显赫战功,很好地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没有重大违规缺陷的;
    2. 主动、机智、勇敢、高效地服务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或者打击刑事、经济等犯罪行为,为维护政治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作出贡献,圆满完成分配的任务;
    3. 成绩对全军或全人民公安队伍具有激励、教育、表率作用,受到部委、地方表彰。
  2. 授予给符合下列标准的人民军、人民公安、自卫民兵和人民各界集体:
    1. 在战斗和服役中取得突出成绩,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内部团结,党组织和工会廉洁、工作有力;
    2. 忠于祖国和人民;主动、创造性、机智、高效地服务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或打击刑事、经济和其他犯罪行为,维护政治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出色地完成分配的任务;
    3. 成绩对全军具有激励、教育、表率作用,并受到部委、地方表彰。

三级[编辑]

  1. 授予给符合下列标准的人民军、人民公安、自卫民兵和人民各界人士:
    1. 勇敢、机智、创造性、出色地完成了战斗任务,在战斗服役中,很好地遵守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没有重大违规缺陷的;
    2. 机智、勇敢、高效地服务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或者打击刑事、经济和其他犯罪,为维护政治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作出贡献 ,出色地完成分配的任务;
    3. 成绩对全军区、军种、军团、总局具有激励、教育、表率作用,受到主管部门认可。
  2. 授予给符合下列标准的人民军、人民公安、自卫民兵和人民各界集体:
    1. 在战斗和服役中,取得特别突出成绩,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内部团结,党组织和工会廉洁、工作有力;
    2. 忠于祖国和人民;主动、创造性、机智、勇敢、高效地服务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或打击刑事、经济等犯罪行为,维护政治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出色地完成分配的任务;
    3. 成绩对全军区、军种、军团、总局具有激励、教育、表率作用,受到主管部门认可。

参考[编辑]

  1. Huân chương Chiến công. Wikipedia tiếng Việ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