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法院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法院(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 중앙재판소),即中央裁判所,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监督所有法院的审判工作,对最高人民会议及其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负责。
现任中央法院院长是姜润石。
历史
1948年9月,朝鲜建国并设立最高法院(최고재판소)。
1972年12月,朝鲜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主义宪法》,将最高法院改为中央法院。
2010年4月,朝鲜第十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二次会议将其改回最高法院。
2016年6月,朝鲜第十三届最高人民会议第四次会议将最高法院改名为中央法院。[1]
宪法依据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审判由中央法院,道(直辖市)法院,市(区)、郡人民法院和特别法院进行。
判决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宣布。
第一百六十条
中央法院院长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中央法院,道(直辖市)法院,市(区)、郡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任期与本级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六十一条
特别法院院长和审判员由中央法院任免。
特别法院人民陪审员由有关军人会议或职工会议选举。
第一百六十二条
法院执行下列任务:
一、通过审判活动,保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及社会团体与合作社的财产以及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与人民的生命财产;
二、监督所有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同阶级敌人和一切违法分子进行积极的斗争;
三、实施对财产纠纷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公证工作。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判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法庭进行,在特别情况下,可以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法庭。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判公开进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审判可以依法不公开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判用朝鲜语进行。
外国人在审判中可以使用本国语言。
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依据法律进行审判活动。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中央法院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中央法院监督所有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中央法院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对其常任委员会负责。
历任院长
- 金夏云,1948年9月-1955年3月
- 赵松莫,1955年3月-1956年3月
- 黄世焕,1956年3月-1957年9月
- 金夏云,1957年9月-1959年10月
- 许贞淑,1959年10月-1961年11月
- 金夏云,1961年11月-1965年9月
- 许贞淑,1965年9月-1972年10月
- 方学世,1972年12月-1992年7月
- 崔元笠,1992年7月-1998年9月
- 金炳律,1998年9月-2014年4月
- 朴明哲,2014年4月-2016年6月
- 姜润石,2016年6月至今
参考
- ↑ 최고인민회의 제13기 제4차회의-김정은위원장 참석 — KNCA Watch, 2016年6月29日
参见
朝鲜劳动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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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领导人 |
金日成 金正日 金正恩 |
党代表大会 |
第一次(1946) 第二次(1948) 第三次(1956) 第四次(1961) 第五次(1970) 第六次(1980) 第七次(2016) 第八次(2021) |
党代表会议 |
第一次(1958) 第二次(1966) 第三次(2010) 第四次(2012) |
党中央委员会 |
第一届 第二届 第三届 第四届 第五届 第六届(政治局 书记局) 第七届(政治局 政务局) 第八届(政治局 书记局) |
党中央军事委员会 |
第六届 第七届 第八届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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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会议 |
第一届 第二届 第三届 第四届 第五届 第六届 第七届 第八届 第九届 第十届 第十一届 第十二届 第十三届 第十四届 |
国务委员会 |
第九届 第十届 第十一届 第十二届 第十三届 第十四届 |
内阁 |
金才龙内阁 金德训内阁 朴泰成内阁 |